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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如何處理“三流合一”

2024-11-04 00:46:3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三流合一”乃至四流或五流儼然被成為大多數(shù)納稅人在審核報銷**過程中標準卡尺。對于不合一的,有的不給報銷,有的認為是不合規(guī)**,有的擔心是虛開,總之心里不踏實,那么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處理這流傳許久的“三流合一”現(xiàn)象呢?

  所謂的“三流合一”是種習慣說法,它的出處為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中的靠前條第三款,具體內(nèi)容是: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該政策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制定,實際征收管理中,的確起到重要作用,也可查閱到大量由于三流不合一,被稅務機關查處案例。隨著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系統(tǒng)的運用,特別是全面營改增后,如何理解和運用這一規(guī)定,我們就來聽聽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就旅行社業(yè)“營改增”反映集中的問題所進行的答復:

  “三流合一”是1995年國稅發(fā)192號文件,那個文件的其他條款全都廢止了,就留了這一條。到現(xiàn)在已有二十多年,現(xiàn)在形勢的發(fā)展無論是支付手段,還是**監(jiān)管,都是電子抵賬,已經(jīng)很強大了。當時都是手開票,拿手寫的專用**,那個情況下稅務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現(xiàn)在該條款管的范圍還僅限于貨物和運輸服務。營改增的服務領域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關于該條款總局會再評估一下,如果覺得它存在已經(jīng)沒有意義的話,今后有可能會取消。

  由此可見,這個答復強調(diào)“三流合一”適用范圍和條款有效。所以在目前發(fā)生購入貨物和運輸服務,還需注意這一要求。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是“三流合一”并不能證明所有交易就是真實的,大量的虛***案件中,不僅三流都一致,乃至四流、五流相關資料堪比真實交易更完整。支付的資金其回流真實情況你掌握多少?

  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仍需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即不被“三流合一”表象所迷惑,也不必為此而羈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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