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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手機短信充值服務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2024-11-12 19:10:46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手機短信充值服務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4號 2008-01-28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浙江連連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手機短信充值服務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請示》(浙地稅發(fā)[2008]3號)收悉,批復如下:

  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訊話費手機短信充值服務,屬于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yè)務及其他服務的行為,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guī)定,由電信單位統(tǒng)一收取價款的,該電信單位應以其提供代理通訊話費手機短信充值服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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