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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6]22號文解讀:“營改增”后會計處理實務

2024-11-04 00:57:5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會計科目與分錄就一個工具,如果不出這個文件,實際上所有的增值稅業(yè)務還是可以處理的。

這個文件的較早的意義,是進行了標準化的統(tǒng)一。但是,下面我們可以看到,它統(tǒng)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為正確學習理解22號文,必須要注意三點:掌握增值稅處理的一般原則、知道22號文以前的增值稅處理方式、明白22號文的優(yōu)點和缺點。不這樣,無法正確學習。

1、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

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會計處理可以分為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兩類,其區(qū)別不是會計文件決定的,而是稅收政策決定的。

一般計稅,必須要分別確認銷項與進項,所以必須通過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來處理;

簡易計稅,因為不能抵扣進項,所以,不能通過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來處理。

22號文在規(guī)定中,設立了一個新的二級科目“轉(zhuǎn)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并且,對于轉(zhuǎn)讓金額商品差額納稅進行了手把手的規(guī)定,其納稅分錄為:

借 應交稅費-轉(zhuǎn)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 貸 銀行存款

這樣處理,不通過應交增值稅,如何抵扣進項呢?

按《營改增試點辦法》的規(guī)定,轉(zhuǎn)讓金融商品,適用差額納稅,但并非不能抵扣進項,怎么可以不通過“應交增值稅”呢?

這樣規(guī)定的另一個壞處是,讓一些人,尤其是對稅務規(guī)則把握不準的人,會產(chǎn)生這樣的理解:“按財會【2016】22號文的規(guī)定,難道金額商品轉(zhuǎn)讓必須簡易計稅了”,這就把事情鬧大了,財會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納稅義務?

為什么我強調(diào)學習文件必須要“得法”,必須把握“規(guī)則”,原因就在于此。只有當你懂得了增值稅處理會計原則,才不會對22號文照單全收,而知道它的特點與存在的問題。只有這樣的學習,才是真正的學習。

回到這一點上,除非直接修改營改增政策,由“財稅”或“稅總發(fā)”文件明文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zhuǎn)讓不得抵扣進項,否則,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煩。

實際上,金融商品的計算涉及復雜的會計處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及公允價值變動,通過專門的科目核算其盈虧情況,也是需要的。所以,22號文最多只能從原則上進行規(guī)定。但通過“應交增值稅”是必須的。

再強調(diào)一下,一般計稅,必須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來核算,簡易計稅,不能通過它來核算。

簡易計稅通過什么科目呢?

以前,我是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但22號文新設了一個二級科目“應交稅費-簡易計稅”,來專門核算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

這樣就明白了一般納稅人的處理過程

一般計稅: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簡易計稅:簡易計稅 ?→未交增值稅

為什么要這樣呢?

較早的理由是,這樣可以專門歸集一下簡易計稅的金額。

至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沒有變化,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直接處理。

形像點總結(jié),見下表:

? ? ?身份

科目(上級科目都是“應交稅費”)

一般納稅人

一般計稅

應交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

簡易計稅

簡易計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

應交增值稅

2、預征的問題

除了納稅的問題,另一個就是預征的問題。

對一般納稅人而言,在一般計稅情況下,如果沒有22號文,預交增值稅時,應該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然后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zhuǎn)出多交增值稅)”結(jié)轉(zhuǎn)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借方之中。

偷懶一點的話,直接“借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了事。

但房地產(chǎn)預征不好處理,因為按營改增政策,房地產(chǎn)預征不能立即抵扣,相當于未交增值稅借方必須要留余額,不太完美。

現(xiàn)在,22號文規(guī)定設立“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這樣的話,處理就簡單了。預交時,直接計入“預交增值稅”借方,然后轉(zhuǎn)入“未交增值稅”的借方。

22號文專門規(guī)定,一般企業(yè)月末將“預交增值稅”結(jié)轉(zhuǎn)入“未交增值稅”借方,但是,它同時細致的規(guī)定: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等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方可從“預交增值稅”科目結(jié)轉(zhuǎn)至“未交增值稅”科目。

建筑/租賃的預征,與房地產(chǎn)預征,在性質(zhì)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異地預征,只影響納稅地點,所以,當月預征,當月可以扣除。后者是一項專門的預征規(guī)定,只能在對應的銷售實現(xiàn)后再扣除。這本身是增值稅的規(guī)定,會計文件不應該進行約定。

會計處理本身只是一個使用工具的問題,會計知道該如何填表、納稅,自然就知道如何核算。如果它這樣表述就更好了:

“預交增值稅”應該于該預交稅金可抵扣當月月末,結(jié)轉(zhuǎn)入“未交增值稅”借方。

需要注意的,“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可以同時核算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這樣的處理對簡易計稅而言,核算得更清楚。

例如,建筑業(yè)簡易計稅,以前預交和申報,都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核算,22號文設立“預交增值稅”后,預繳通過“預交增值稅”,申報通過“簡易計稅”,再一同轉(zhuǎn)入未交增值稅,可以讓預征與申報的核算更清晰。

小規(guī)模納稅的預征沒有變化,一律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核算。

3、差額納稅的問題

差額納稅的處理變化不大,一般納稅人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核算沖減的金額。

簡易計稅則直接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借方?jīng)_減、小規(guī)模納稅人直接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jīng)_減。

此時,引人注目的問題是,沖減銷稅金時,對應的貸方科目是什么?

按22號文的規(guī)定,全部是成本費用類科目,即沖減主營業(yè)務成本或者對應的存貨成本。我對這樣的理解持懷疑態(tài)度,我認為,從會計原理出發(fā),增加營業(yè)收入更合理。

但這個22號文是“規(guī)定”,是不“建議”,所以,不想自找麻煩的話,還得按它來。

有人問,比如房地產(chǎn)企業(yè)的地價扣減增值稅,要不要沖減地價款,這樣可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吃虧。一位大伽朋友甚至建議,要不要在成本被沖減后,通過一個分錄給調(diào)回來:

借 主營業(yè)務成本

? 貸 主營業(yè)務收入

相當于,銷項扣減時,最終還是增加了營業(yè)收入。與我的想法殊途同歸。

但是,既然出了個22號文,你再用以上分錄給調(diào)回來,就太不尊重財政部了。至于土地增值稅,實際上那得看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按《征管法》規(guī)定,稅會如果有差異,按稅務規(guī)定納稅。

目前土地增值稅規(guī)定的土地成本,是“地價”,所以,如果會計哪怕沖減了地價,也會構成稅會差異,土地增值稅計算時,要調(diào)回來。所以,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只能留待總局出文件明確規(guī)定,在總局對此出文件之前,土地增值稅地價加計扣除時,是不能扣減的。

4、金融商品轉(zhuǎn)讓的問題

如果我是會計的話,我還是會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來核算,因為通過“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zhuǎn)讓……”處理起來可能太麻煩了。

不過,也應該多一個心眼,說不定制定22號文的人知道風聲,未來可能不準金融商品銷售抵扣進項呢。哈哈。

5、關于銷項待確認問題

設立“待轉(zhuǎn)銷項稅金”,來核算未確認的銷項,我認為是一個好方法。在此之前,只能通過“其它應付款”科目來掛。

這個科目設立后,當會計確認收入、或者確認預收款,而增值稅不能確認銷項時,可以方便地掛在“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金”之上,主要好處是可以方便對賬。

這個應用,舉個例子,其它的大家可以參看我以前的公眾號文章,那篇關于增值特殊業(yè)務處理:

比如預收下個月的廣告費10,600元,由于廣告還沒有打,所以不能確認收入,也不能交增值稅,這個賬怎么做?

借 銀行存款 ?10,600

? 貸 預收賬款 ? ? ? ? ? ? ? ? ? 10,000

? 貸 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金 ?600

比掛在“其它應付款”上,漂亮得多。贊一個。

同時注意,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時,也通過這個科目掛待確認的銷項稅金。

但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怎么辦?

22號文沒有把他們考慮進去,看來,依然只能掛“其它應付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

6、關于進項待確認問題

22號文設立了兩個關于進項待確認的新科目:“待認證進項稅金”和“待確認進項稅金”。按其規(guī)定:

待認證進項稅金”,用于,收到了專票,沒認證,此時進項暫掛在這里。

待確認進項稅金”,用于,收到了專票、認證了,但不準當期抵扣,主要指不動產(chǎn)的分期抵扣和輔導期先比對再抵扣。

這樣的科目設置無疑是比較好的。那么,如果是暫時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又該如何處理呢?

比如,采購貨物一批,含稅價117萬元,貨已入庫,未付款、未取得增值稅專用**,進項稅金怎么辦呢?為什么不設一個“待取得進項稅金”呢?

22號文對此的規(guī)定竟然是:“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問題是你說不需要就不需要?發(fā)生了經(jīng)濟業(yè)務可以不核算?另外,22號文也沒有說“不得暫估進項”。

我們看看如果不對進項進行暫估,有什么問題?主要問題是,如何與供應商對賬?上例來說,可以作如下分錄嗎?

庫存商品 100萬

? 貸 應付賬款-暫估 ?100萬

這樣就無法正確對賬,也無法正確核算自己的負債,這樣賬就是舞弊賬。

有人說,可以這樣:

借 庫存商品 117萬

? 貸 應付賬款-暫估 ?117萬

未來收到**,再把稅金從商品成本中轉(zhuǎn)出來。

且不說這樣虛增了存貨成本,如果要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又該如何處理呢?

所以,暫估進項是有這個需求的。按《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jù)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

同時,22號文也沒有規(guī)定:諸如“不能設立除此之外的會計科目”。所以,藍老師的建議是,完全可以自己考慮設一個:“應交稅費-待取得進項稅金”科目,對進項進行暫估。自設這一科目,不違反22號文,因為它并沒有禁止。

借 庫存商品 ? ? ? ? ? ? ? ? ?100萬

借 應交稅費-待取得進項稅金 17萬

? 貸 應付賬款-暫估 ? ? ? ? ? ? ? ?117萬

用這個科目,看起來不錯吧?

當然,如果不想時髦,像過去一樣,掛“其它應付款”,也是一樣的。

7、關于扣繳義務

履行扣繳義務,以前,對于一般納稅人,我是通過“未交增值稅”核算的,現(xiàn)在既然22號文設立了“應交稅費-扣繳增值稅”,那么當然可以通過它來核算。

借 相關成本費用

借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注意及時結(jié)進項: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剩下的,要么簡單,要么很偏,以后再講。
相關解讀——核定征收:應稅收入應含免稅額<谷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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