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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調整后房地產企業(yè)預繳相關問題

2024-11-13 06:31:40 來源:互聯(lián)網

  問題一:假定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企業(yè)甲公司3月1日收到一套房子的預收款100萬元,4月1日收到另外一套房子的預收款200萬元,兩套房子均在2019年9月1日交房,請問:對于以上兩筆預收款,按照公式:預征稅額=預收款/(1+適用稅率)*3%,預繳增值稅時,分別按照哪個稅率計算預繳稅額?房開企業(yè)在收到預收款時如何開具**?

  答: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房地產企業(yè)應按照收到預收款時的適用稅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即甲公司3月1日收到預收款100萬元,應預繳稅款=100÷(1+10%)×3%=2.73萬元;4月1日收到預收款100萬元,應預繳稅款=200÷(1+9%)×3%=5.5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guī)定:增加6“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fā)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拔窗l(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yè)稅未開票補開票”。使用“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按照上述規(guī)定,甲公司在收到預收款時可按照602“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

  問題二:一套房產2018年4月簽訂合同,4月收取首付款30萬,2018年6月收取按揭款70萬,2019年5月收取面積差1萬,房開企業(yè)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現(xiàn)在稅率變化,預征時計算使用的都是預收款當時的適用稅率,現(xiàn)在到了要換開正式**的時候,是按現(xiàn)在的稅率開,還是得按后段分別開?如果要分別開,我在申報增值稅時,要扣除的土地款,那個公式也是要分段計算嗎?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的,為開具**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總局貨勞司在2016年第18號公告解讀中明確:“預收款是指房地產企業(yè)實際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因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開票,確認應稅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預收款)?!?/p>

  企業(y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開具**,因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適用稅率為9%,土地價款不存在分段扣除。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作者簡介 楊泳,雙碩士研究生,留英海歸,某省稅務學會理事,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咨詢專家團隊成員,從事增值稅稅政管理工作20余年。微信公眾號:清茶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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