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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規(guī)范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連續(xù)履行納稅義務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所涉及的稅種為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所有稅種(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規(guī)費等)。
第四條 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tǒng)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以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法定義務情況為主要依據,通過評估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設置A、B、C三個等級,其中A級為良好納稅信譽等級,B級為一般納稅信譽等級,C級為不良納稅信譽等級。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年度。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信譽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資源。
第二章 評定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連續(xù)兩年(指稅務機關考核評估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財務管理、**管理、稅務檢查情況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的納稅人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悇盏怯浌芾砬闆r;(二)按期納稅申報率、納稅申報準確率情況;(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情況;(四)稅款入庫情況;
?。ㄎ澹┩刀悺⑻佣?、騙稅、抗稅行為記錄情況;(六)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避稅的情況;
?。ㄆ撸?*管理與違規(guī)處罰記錄情況;(八)有關部門或社會信用中介機構提供的納稅人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
第七條 納稅信譽等級考核評估采用百分制,其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一般為:考評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A級;考評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9分以下的,為B級;考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C級。共管戶中A、C級納稅人的分值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權值各占50%。
第八條 納稅人考核評估分值在60分以下或在一年內(指稅務機關考核評估納稅信譽等級類別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A、B級評定資格,一律評定為C級納稅人,實施C級管理:
?。ㄒ唬o正當理由連續(xù)兩個納稅申報期不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的;
?。ǘ┤臧雌诩{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遵期入庫率在80%以下情況的;
(三)有偷、騙、逃、抗及違反國家規(guī)定避稅行為以及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問題記錄的;
?。ㄋ模┯袊乐剡`反**管理規(guī)定的違法、違規(guī)記錄,且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
?。ㄎ澹┘{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納稅人,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愂杖搿愃煤怂慊靵y,有關憑證、賬簿不完整、不真實的;
?。ㄆ撸┯衅渌麌乐亟洕`法行為并受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第九條 對評估分值達到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備申請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資格:
?。ㄒ唬┘{稅人在兩年前發(fā)生的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情況,至申請日仍未結案的;
?。ǘ┰鲋刀惻R時一般納稅人;
?。ㄈ嵭泻硕ㄕ魇辗绞降募{稅人(不含定期定額);
(四)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
(五)有欠繳較大數額稅款等情形的納稅人。
第十條 對總機構設在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而分支機構設在本?。ㄗ灾螀^(qū)、直轄市),且該分支機構已在本?。ㄗ灾螀^(qū)、直轄市)辦理稅務登記并單獨向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該分支機構具備評定納稅信譽等級的主體資格條件。對總機構設在本?。ㄗ灾螀^(qū)、直轄市),而其分支機構也設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主管稅務機關可統(tǒng)一對總機構實施納稅信譽等級評估和分類管理,其分支機構不具備單獨評定納稅信譽等級的主體資格條件。
第三章 激勵與監(jiān)控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A級納稅信譽等級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ㄒ唬┏龑m棥0笝z查以及金稅協(xié)查等法定檢查外,可以免除當年稅務檢查。對稅務登記證年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年檢資料后,應當場為其辦理有關手續(xù),打印《年檢合格通知書》,同時加貼年檢合格標識。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為其辦理涉稅事項。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一窗式”服務,即納稅人將所有涉稅業(yè)務均交由該窗口辦理,能夠限時辦理的業(yè)務應當限時辦畢。
(三)對享有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A級納稅信譽等級納稅人,依法簡化手續(xù)和程序。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重點檢查對象;
(二)對納稅人上報的所有年檢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可根據需要到納稅人實地進行復核。審核或復核無誤后,方能通過相關年檢;
?。ㄈ┘{稅人提出增值稅專用**供應量的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每次供應增值稅專用**不得超過25份,**版本一般不得超過萬元版,供應時實行收(驗)舊供新辦法。對普通**定量供應;
?。ㄋ模┘{稅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且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在辦理退(免)稅時從嚴審核、審批。
第十三條 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了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執(zhí)行常規(guī)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和咨詢,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譽等級。
第十四條 納稅信譽等級確定后,稅務機關應當實施跟蹤評估,依據納稅人在涉稅事項及相關社會誠信方面的變化情況,按照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內容、標準和程序,調整其納稅信譽等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當制定跟蹤評估的具體辦法,對納稅信譽等級進行科學的分析和預測,提高防范稅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止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A、B級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在制發(fā)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后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有關材料提交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由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有關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進行調整,實施C級管理。
第十六條 納稅人假借變更單位名稱或以其他辦法逃避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和監(jiān)管的,稅務機關掌握確鑿證據后,應當對其在三年內實施C級管理。
第四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十七條 縣(市)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設立統(tǒng)一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審核、檢查和監(jiān)督工作。
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組成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局領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納稅信譽評定管理部門和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人組成,可以聘請***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專家參加。
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下設辦公室,作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具體辦事機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部門和相關業(yè)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業(yè)務人員組成,負責申請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十八條 縣(市)級稅務機關依據轄內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信息,進行納稅信譽等級的日??己嗽u估。
A、C級納稅信譽等級由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初審,由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作出是否評定A、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決定。各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不得自行決定轄內納稅人的A、C級納稅信譽等級。
B級納稅信譽等級可以由縣(市)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自行評定。
第十九條 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可以由稅務機關自行評定,也可以由納稅人向縣(市)級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自行申請的,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納稅人對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評定內容、資格和《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第二十條 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請后,對納稅信譽等級的申請應按照評定資格、內容和標準逐一審查??h(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具備評定資格的,向納稅人發(fā)放《納稅信譽等級申請認定表》,并將納稅人交回的《納稅信譽等級申請認定表》、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申請、自我評估報告、縣(市)級稅務機關日常考核評估情況等資料一并初審。
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初審結果提交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審核。各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評定納稅信譽等級。原則上每年集中一段時間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各省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確定。
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嚴格審核納稅人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納稅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縣(市)級稅務機關取消其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得評定為A級納稅人。
第二十一條 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提出評定A、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審核意見后,上報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審定,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經過審查后作出是否評定A、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初步決定。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將評定的A、C級納稅信譽等級納稅人名單報送省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初步評定為A、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地(市)級稅務局或經授權的稅務局應當在辦稅場所以及本地新聞媒體或網絡上予以公示。地(市)級稅務局匯總反饋意見后,對無異議的納稅人即可確認為A、C級納稅信譽等級;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納稅人,經過核查或聽證后進行復審。對等級評定不當的予以變更;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省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對公示信息反饋、核查、聽證和復審的內容、標準、程序等具體辦法作出規(guī)定。
有關信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反饋意見的,可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對評定為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評定之日起30日內,將《A級納稅信譽等級認定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省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統(tǒng)一定制《A級納稅信譽等級證書》,適時向納稅人頒發(fā),并將A、C級納稅人名單一并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定,需變更納稅信譽等級的A、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縣(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將審核意見報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委員會審定。對作出變更納稅信譽等級的A、C級納稅人,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向社會公告并收回《A級納稅信譽等級證書》。地(市)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及時將撤銷的A、C級納稅人信譽等級名單報省級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被評定為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實施C級管理,在《納稅信譽等級分類核定表》上注明核定依據,并自核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C級納稅信譽等級管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同時,將C級納稅信譽等級與A級一并在有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涉及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方面的原始材料歸檔保存。對于A、B、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原始資料,應分別歸檔;C級納稅人的評定資料,應自評定工作結束后60日內立卷歸檔,包括C級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分類核定表》、評定的翔實材料和證據、《實施C級納稅信譽等級管理通知書》以及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有條件的要利用計算機建立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管理數據庫,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溝通,并將評定的A、C級納稅信譽等級納稅人名單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年度內原為C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狀況按評定標準和程序達到A或B級納稅信譽等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撤銷C級納稅信譽等級管理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A級納稅信譽等級向下調整到B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撤銷A級納稅信譽等級資格通知書》;A級納稅信譽下降調整為C級納稅信譽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撤銷A級納稅信譽等級資格通知書》和《實施C級納稅信譽等級管理通知書》。
對撤消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納稅人,應當及時收回《A級納稅信譽等級證書》并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未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評定完畢,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擅自將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結果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各種表、證、單、書,由各地自行設計、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稅 屋附件: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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