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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財稅[2016]25號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2024-11-14 02:17:0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晉財稅[2016]25號 2016-07-13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國務院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精神和要求,經(jīng)省***同意,現(xiàn)將我省資源稅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目稅率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jù)為應稅產(chǎn)品的銷售額,粘土、砂石等個別實行從量計征資源稅的礦產(chǎn)品為銷售量。我省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chǎn)品,原則上采取從價計征方式征收資源稅,以其銷售的主要形態(tài)(原礦或精礦)作為征稅對象,暫按2.5%的征收率征收資源稅。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關于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chǎn)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chǎn)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chǎn)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jù)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準確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鄢膽{據(jù)一律以真實、合法、有效的**所載金額為準。

三、關于換算比或折算率

根據(jù)我省目前礦產(chǎn)資源銷售實際情況,我省鐵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8。金原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3,金精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15。

對我省未明確換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礦產(chǎn)品,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的,銷售原礦暫按換算比1.4計算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的,銷售精礦暫按折算率80%計算繳納資源稅。

四、關于應納稅額

(一)征稅對象為原礦的

1.納稅人開采原礦對外銷售的,以原礦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適用稅率

2.納稅人將自采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以精礦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二)征稅對象為精礦的

1.納稅人生產(chǎn)精礦對外銷售的,以精礦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適用稅率

2.納稅人將自采原礦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礦銷售額乘以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適用稅率

(三)征稅對象為金錠的

1.納稅人生產(chǎn)金錠對外銷售的,以金錠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金錠銷售額×適用稅率

2.納稅人開采金原礦并直接對外銷售的,以金原礦銷售額乘以金原礦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金原礦換算比×適用稅率

3.納稅人生產(chǎn)金精礦并直接對外銷售的,以金精礦銷售額乘以金精礦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金精礦銷售額×金精礦換算比×適用稅率

五、關于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

對煤炭生產(chǎn)企業(yè)在采煤過程中,為保護礦井安全和生產(chǎn)安全,對瓦斯礦井抽采利用的煤層氣,免征其資源稅。

六、關于實施時間

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2. 已實施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煤炭、天然氣等)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zhí)行。

附件: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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