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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函[2016]36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聯(lián)合開展2015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2024-11-04 02:14:2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聯(lián)合開展2015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贛國稅函[2016]36號 2016-3-30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決定聯(lián)合開展2015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范圍和標準

  (一)評價范圍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國稅、地稅共管企業(yè)納稅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評價:

  (1)2015年度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業(yè)務收入的;

  (2)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4)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5)被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

  (6)本局標識為共管戶(或國稅***戶)國地稅比對不成功。

  (二)評價標準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評價指標采取扣分方式從100分起評。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三)特別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能評為A級:

  (1)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不滿3年的;

  (2)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yè)稅連續(xù)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直接判為D級:

  (1)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等行為,經(jīng)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zhí)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其他**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

  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1)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2)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二、評價工作安排

  (一)整體安排

  1.國稅納稅信用評價在綜合征管系統(tǒng)(CTAIS2.0版)納稅信用管理升級優(yōu)化版模塊中進行,《操作手冊》由江西省國稅局下發(fā),下載地址:省局FTP/納稅服務處/下發(fā)文件夾/2015信用評價操作手冊。地稅納稅信用評價由稅收管理員在地稅征管業(yè)務系統(tǒng)“信用等級評定”模塊中操作進行。請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流程步驟執(zhí)行,并報送相關附件資料。

  2.本期納稅信用評價主要是對屬于評價范圍的納稅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納稅信用情況進行評價。納稅人國稅納稅信用信息系統(tǒng)采集工作由省國稅局在綜合征管系統(tǒng)中統(tǒng)一完成,人工采集工作由各縣(市、區(qū))國稅局完成。納稅人地稅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級地稅局完成。

  3.全省各級國稅局、地稅局應對共同管理的納稅人進行A、B、C、D級別評價信息交換,按照從低的原則共同確認納稅人信用級別。

  (1)各縣(市、區(qū))國稅局、地稅局在各自系統(tǒng)完成對屬于評價范圍的納稅人進行A、B、C、D級別評價的基礎上,共同進行B、C級別確認和A、D級別初步確認。

  (2)各設區(qū)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對A、D級納稅人進行級別復核確認。

  (3)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對A級納稅人進行級別最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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