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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04 02:17:1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的公告[全文廢止]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 2014-12-18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廢止。


  為了進一步加強契稅征管,簡化辦稅流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現(xiàn)將契稅稅款繳納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地產(chǎn)權利證書之日止。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地產(chǎn)權利證書之日止。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nèi)。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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