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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發(fā)[2010]10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條款失效]

2024-11-14 14:22:20 來源:互聯網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條款失效]

粵地稅發(fā)[2010]105號 2010-07-19

  稅屋提示——依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15年07月31日起,第四、五條失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qū)地方稅務局,順德區(qū)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轉發(fā)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大力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稅源狀況,盡快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稅源登記制度,依托“建筑安裝業(yè)、房地產業(yè)”稅源控管系統(tǒng),設置《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日常管理臺賬》,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日常跟蹤與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發(fā)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jié)作用,嚴格按照國稅發(fā)[2010]53號文精神,盡快完成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預征。除保障性住房項目外,其他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2%。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當地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房價的上漲等因素,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及時調整,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fā)揮調節(jié)作用。

  三、各地要堅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嚴格確定核定征收項目,不得將核定征收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級市地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區(qū)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縣(區(qū))地方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提交專題報告,報告應包括該項目詳盡的基本情況、未能據實清算的原由、建議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據等等內容,經縣(區(qū))地方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后,確定適用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四、[條款失效]各地要對本地區(qū)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進行梳理,把項目按是否達到清算條件進行分類,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計劃,提出清算進度的具體指標,并按季度將清算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省局。

  五、[條款失效]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稅收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輔導,通過舉辦形式多樣的房地產納稅人輔導培訓班,加強納稅服務,要求企業(yè)及時依法進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時限進行申報。同時要認真組織基層業(yè)務人員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業(yè)務培訓。

  省局將建立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考核問責機制,把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列入對各市局年度考核的內容,并于今年10月下旬組織督導檢查組,對土地增值稅政策貫徹執(zhí)行和清算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區(qū)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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