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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入賬”被查補稅的三個應對思路

2024-11-14 21:42:50 來源:互聯網

  近日,接到一家湖北物流平臺企業(yè)咨詢,該企業(yè)2023年由于下游個體運輸戶未能開具合規(guī)**,該企業(yè)未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由于企業(yè)發(fā)生了實際成本支出,該企業(yè)采取白條入賬的方式(后續(xù)提交了相關運輸合同、運單、支付憑證等資料)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地稅務機關檢查后,要求該企業(yè)就未取得**進行稅前扣除的部分按照25%補繳相應的企業(yè)所得稅。與企業(yè)溝通后,我們初步給企業(yè)提供了三個應對的思路:

  一、用好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

  目前,我國企業(yè)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制度,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結合本案,在企業(yè)未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之前,2023年度企業(yè)所得稅事項均屬于未確定的狀態(tài),即使“白條入賬”不合規(guī),也應該將2023年整體應稅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扣除,計算2023年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稅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而不應對未取得合規(guī)**成本支出部分單獨要求補稅。據悉,該企業(yè)“白條入賬”下企業(yè)屬于虧損狀態(tài),不允許扣除的情況下,企業(yè)略有盈余。因此,建議企業(yè)首先將該白條入賬部分成本納入年度匯算清繳,僅應就整體扣除余額部分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如果企業(yè)有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還應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二、**不是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較早憑證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針對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yè)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fā)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镀髽I(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補開、換***、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yè)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yè)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從企業(yè)所得稅法基本原理和稅前扣除憑證基本要求來看,并未將**作為較早稅前扣除憑證,如果企業(yè)能夠證實相關成本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稅務機關理應允許企業(yè)進行稅前扣除。

  三、積極爭取適用核定征收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8〕30號)第四條,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本案中,由于該企業(yè)相關成本費用支出憑證殘缺不全,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guī)定,可以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爭取按照交通運輸業(yè)7-15%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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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簡介

  魏志標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業(yè)務領域:稅務合規(guī)、稅務爭議解決、涉稅刑事辯護

  郵箱:weizhibiao@dtlawyers.com.cn


  決定書文號:延州稅稽罰〔2023〕10號

  案件名稱:吉林省**建設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處罰類別:其他違法

  處罰事由:

  2020年6月,你單位將預付的部分砂石款36,510.00元結轉成本,該筆款項未取得**,而是以白條收據計入成本,2021年8月,你單位將預付的部分砂石款91,740.00元結轉成本,該筆款項未取得**,而是以白條收據計入成本,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你單位對以上砂石款未進行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面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面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靠前條靠前款、第三條靠前款、第四條靠前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靠前款、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經計算你單位2020年度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36,510.00元,調整后的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783,513.26元,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9,127.50元。2021年度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91,740.00元,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29,896.45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82,474.11元,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22,935.00元。共計補繳企業(yè)所得稅合計32,062.50元。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靠前次修正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條靠前款之規(guī)定,你單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企業(yè)所得稅32,062.50元的行為構成偷稅,

  行政相對人名稱:吉林省**建設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代碼:912224******939M

  法定代表人姓名:***

  處罰結果: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額為16,031.25元。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稅務局稽查局

  處罰日期: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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