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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推行微信繳納車船稅的通告

2024-11-14 21:57:0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推行微信繳納車船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10號 2019-12-1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對于掛車、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輛,以及屬于交強險范圍但在一個公歷年度內(nèi)未投保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逾期繳納的,加收滯納金。

  為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我省開通了微信繳納車船稅的渠道,可實現(xiàn)車船稅的申報繳納、近三年在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明細查詢等。納稅人可通過關注“河北稅務”微信公眾號-辦稅服務廳,或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申報繳納車船稅。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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