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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14 21:59:4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2017-12-28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修訂《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為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xiàn)予以發(fā)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在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二、本《裁量基準》中有關裁量權處罰幅度的規(guī)定中,除有特殊說明的,所稱“以下”“以上”“以內(nèi)”均包括本數(shù),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sh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8日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xiàn)予以發(fā)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在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二、本《裁量基準》中有關裁量權處罰幅度的規(guī)定中,除有特殊說明的,所稱“以下”“以上”“以內(nèi)”均包括本數(shù),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sh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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