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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4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政策延期]

2024-11-04 07:09:33 來源:互聯(lián)網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政策延期]

財稅[2018]41號 2018-4-27

  稅屋提示——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規(guī)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yè)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fā)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稅屋提示——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稅法》實施后,第二條涉及的印花稅優(yōu)惠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p>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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