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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爭議期已過!“喬丹”商標將歸還球星喬丹!-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美國前職業(yè)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尼貿(mào)易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將停止使用“喬丹”商標。
原告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十多年的報道,均使用中文譯名“Jordan”指代原告。因此,譯名“喬丹”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lián)系,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因此原告享有“喬丹”的姓名權。
被告喬丹體育公司在未經(jīng)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商品名稱、產(chǎn)品和商業(yè)促銷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名稱“喬丹”,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犯。另外,百奇貿(mào)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侵權產(chǎn)品,構成共同侵權。
兩被告辯稱,約旦在英美國家只是普通姓氏,被告注冊使用“約旦”商標已有數(shù)十年,享有“約旦”商標的商標權。原告知道被告長期使用“喬丹”商標和商號,但未及時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在商標注冊時選擇了“喬丹”一詞,即使知道邁克爾·喬丹名氣很大,還是注冊了“喬丹”這個名稱。足以認定其具有誘導或讓公眾混淆的意圖,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部分“喬丹”商標已經(jīng)超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五年爭議期,成為不可撤銷商標。因此,法院裁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并采取合理措施,阻斷原告與被告的關聯(lián)。
據(jù)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喬丹體育公司在報紙和網(wǎng)絡上向原告公開道歉,明確了兩者的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喬丹”商標;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于爭議五年以上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合理的方法,包括獨特的標志,表明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沒有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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