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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尼康”遇上“康尼kangni” 近似商標判定竟是這樣的

2024-03-12 17:51:29 來源:互聯(lián)網

  

  開心財稅訊 近日原告東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1633號起訴株式會社尼康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近似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原告東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訴爭商標為第6703433號“尼康”商標,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08年5月6日,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書包、錢包、公文包、衣箱等,申請人為株式會社尼康。原告引證商標為第1325566號“康尼kangni及圖”商標,該商標申請日期為1998年7月8日,后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專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現(xiàn)商標注冊人為東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

  被告株式會社尼康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商標近似的判定,提起訴訟。

  之后經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訴爭商標為中文“尼康”,引證商標由中文“康尼kangni及圖”組成,兩者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其次,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株式會社尼康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對“Nikon尼康”商標進行宣傳,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可見其使用在攝影機、錄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早已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Nikon”與“尼康”已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而“尼康”二字作為臆造詞,當其作為商標使用時,中國公眾容易認為該商品來源于株式會社尼康,并將其從左往右認讀。 再次,株式會社尼康已擁有于1999年7月2日申請并注冊在第18類的公文包、背包、錢包、旅行箱等商品上的第1456905號“Nikon”商標等,相關電商平臺也將“相機包”等產品的銷售信息標注為“尼康(Nikon)”,亦即是株式會社尼康申請注冊本案訴爭商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亦符合相關公眾對標注有訴爭商標的“相機包、背包”等商品的來源認知,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也容易采取從左往右的認讀方式。 最后,被告在實踐中也并非均以從左往右方式識別中文文字商標,有關已獲被告核準注冊的“國美”、“國英”、“京東”、“東廣DONGGUANG”、“京×××”等商標即為例證。綜上,本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相關認定結論有誤,依法應予糾正。

  此外,本案特殊性在于組合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在指定商品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達到了緊密對應關系甚至唯一對應關系。本案中使用在攝影機、錄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進一步,有了穩(wěn)定對應關系這一大背景,加上申請合理性及商標局核準原則統(tǒng)一等因素,最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性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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