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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粵0507刑初21號 陳某國逃稅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2023-09-10 18:35:32 來源:互聯(lián)網

  發(fā)文機關: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fā)文字號:(2023)粵0507刑初21號

  發(fā)文日期:2023-05-20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3)粵0507刑初21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國,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汕頭市人,公民身份號碼440×××××××********,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因犯非法制造發(fā)票罪于2023年9月16日被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間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2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F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汕龍檢刑訴[202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國犯逃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林瑩、檢察官助理胡冉菁、被告人陳某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9年6月30日、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國分別以汕頭市龍湖區(qū)×××××××××××、312房為場地,注冊成立了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和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又通過稅務登記獲得開具發(fā)票資格。隨后,被告人陳某國以上述兩家公司名義,以在聯(lián)網稅控機上打印或手寫的方式,在開具發(fā)票時采取“大小頭”的操作,以小額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將大額發(fā)票按實際開票金額3%-8%的價格予以出售,從中非法牟利。2023年至2023年3月間,被告人陳某國以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名義,向汕頭市金通實業(yè)有限公司等19家單位開具發(fā)票32份,發(fā)票金額5368020.81元,應納稅161040.68元,在稅務機關大集中系統(tǒng)顯示開具發(fā)票金額32445.21元,申報納稅1049.48元,逃稅159991.2元;以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名義,向民航大酒店等4家單位開具發(fā)票5份,發(fā)票金額525337.00元,應納稅15760.11元,在稅務機關大集中系統(tǒng)顯示開具金額1725.33元,申報納稅51.75元,逃稅15708.36元。之后,被告人陳某國為逃避稅務機關的檢查,在搬離鴻展大廈后藏匿。

  2023年6月,汕頭市龍湖區(qū)地稅局對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和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納稅情況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發(fā)現上述兩家公司涉嫌逃稅。因上述兩家公司搬離,無法聯(lián)系上公司工作人員,該局通過公告方式通知追繳稅款,但上述兩家公司未補交稅款,該局遂于2023年6月6日將案件移交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

  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陳某國在深圳市光明區(qū)××××××××愿者上鉤烤魚店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后移交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

  案發(fā)后,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依法分別凍結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的帳號200××××××××********存款余款330609.01元;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世貿花園支行開設的帳號200××××××××********存款余款68919.8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國為非法牟利,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guī),采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拒不補繳應納稅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國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對公安機關依法凍結的賬戶金額請依法判決。鑒于被告人陳某國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黃某某、黃某1、林某某、盧某某、蔡某某、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證人謝某某、紀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稅務部門《關于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和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檢查情況的說明》、案件移送函、復函、情況說明、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在逃人員登記表、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隨案移送清單、情況說明、案件移送材料、企業(yè)基本檔案資料、公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凍結存款通知書、潤某石油(汕頭)有限公司、汕頭市包某斯服飾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等涉案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情況說明、公安機關現場平面圖、隨案移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材料及前科材料、法院刑事判決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被告人陳某國的供述及辨認、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被告人陳某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國為非法牟利,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guī),采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繳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國犯逃稅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所犯逃稅罪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某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國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原犯非法制造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予以撤銷緩刑,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0日起算,并折抵緩刑宣告前已羈押的時間四個月又二十五日,應執(zhí)行至2023年6月25日止。罰金應從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內繳納,其中原判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二、本案扣押的涉案汕頭市明國建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30609.01元、汕頭市龍明建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8919.88元,予以沒收,由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紀 冰

  人民陪審員  吳曉吟

  人民陪審員  林松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湯仰聰

  書 記 員  劉潔婷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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