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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3]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全文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全文廢止]
法釋[2023]12號 2023-09-13
稅屋提示——依據法釋[2023]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本法規(guī)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23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 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
為社會各界熱切關注、億萬勞動者特別期待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討論通過,于20l0年9月13日公布,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公正廉潔執(zhí)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廣泛調查研究、反復推敲論證、深入研討修改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勞動爭議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公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的司法解釋。為了便于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三)》,現對其一些主要問題做如下闡釋。
一、關于制定《解釋(三)》的主要背景
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fā)生新的變化,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成為當前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制定和公布《解釋(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會背景:
第一,從經濟環(huán)境看,我國經濟發(fā)展正進入一個生產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階段,這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極大的壓力。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兩年來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xù)擴散和蔓延,導致西方主要發(fā)達經濟體陷入衰退,我國經濟特別是對外貿易也受到了嚴重沖擊,許多行業(yè)和企業(yè)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謀生存、求發(fā)展的壓力進一步增大,難以滿足勞動者提高報酬的要求,勞動關系中的各種矛盾日益顯現。
第二,從立法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分別自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起施行,這兩部法律不僅從實體法方面為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更為周全的保護,而且從程序法方面進一步規(guī)范了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途徑。在立法對勞動者保護力度逐漸加大的背景下,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相對弱勢的地位已經有所改變,勞動者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維權的能力越來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隨之增多。
第三,從用工情況看,一些用人單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視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隨意性較強,有意甚至惡意規(guī)避法律,違法用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fā)生。一些用人單位在原有經營模式的影響下,依然維持著原有的用人觀念和人事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所倡導的現代勞資關系理念有較大的差距。隨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利益格局和力量對比的變化,勞資雙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導致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涌入仲裁或訴訟領域。
第四,從受案數量看,2008年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55萬件,較2007年增長95.30%;2009年新收31.86萬件,同比增長7.82%;2023年1—8月新收20.74萬件。勞動爭議案件受案數量的急劇上升,折射出了社會形勢的深刻變化。
第五,從審理情況看,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時,人民法院也面臨著適用法律和統(tǒng)一執(zhí)法難度加大的困境。勞動爭議不僅涉及許多法律,還涉及眾多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等。所涉法律規(guī)范雖多,但仍有許多問題未在立法層面得到進一步明確,一定程度上滯后于社會經濟形勢的發(fā)展和審判實踐的需要。此外,勞動用工關系進一步朝多元化方向發(fā)展,反映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直接表現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日益豐富和訴訟請求日益復雜,社會敏感度較高、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日漸增多,案件處理難度越來越大,亟須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guī)范和指引。
二、關于制定《解釋(三)》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勞動用工機制的深刻變革,社會保障領域的繼續(xù)發(fā)展,勞資雙方關系的深入調整,勞動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突飛猛進地增長。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數量膨脹化、內容復雜化、區(qū)間多樣化、訴訟群體化和難度增大化的特點。根據立法的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公布實施《解釋(三)》。出臺《解釋(三)》具有以下重要的意義:
一是便于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促進依法維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成為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化解糾紛、維護權益的有力利器而被廣泛應用。盡管這兩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有著各種各樣的激烈非議和熱切討論,但作為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必須得以準確貫徹和執(zhí)行。為使雙方當事人能夠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更加便捷、合理、有效地運用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并出臺了《解釋(三)》。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和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重要表現。
二是便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由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某些內容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抽象,而司法實踐面對的現實問題又難以在立法中尋求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就亟須解決的一些重大疑難問題作出相應規(guī)定,以幫助廣大民事法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掌握統(tǒng)一的司法尺度,促進法律適用的規(guī)范和統(tǒng)一。
三是便于規(guī)范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處理程序,促進裁審銜接。勞動爭議主要依賴于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大程序,理順訴裁銜接程序是解決勞資糾紛、暢通勞資關系的主要途徑。由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文較少,內容簡短,不能滿足豐富多彩的審判實踐和復雜多樣的仲裁需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適用的混亂。《解釋(三)》的制定對于明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若干制度和規(guī)定的本意,促進仲裁與訴訟的有序銜接和有機協調,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是便于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在《解釋(三)》中,突出解決了當前勞動爭議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重大、疑難、復雜的審判問題,突出了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正當程序,明確了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職責范圍,肯定了對建立多元化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積極嘗試?!督忉專ㄈ返闹贫ū貙⒂欣诖龠M勞動爭議得到及時、有效、公正的解決,消除勞資矛盾,減少勞資對抗,促進勞資關系和諧,構建和發(fā)展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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