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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公告[全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公告[全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2023-3-31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23年6月15日起,全文廢止。
為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開展涉稅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清單》(見附件)所列渠道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涉稅資料實行一次報送,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共享:
(一)稅務登記。主要包括設立登記(非一照一碼戶)、一照一碼戶信息采集、變更登記、停業(yè)登記、復業(yè)登記、注銷登記(非一照一碼戶)、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二)外出經(jīng)營報驗登記。主要包括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申請開具、報驗、繳銷。
(三)賬戶賬號及財務制度報備。主要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報告。
(四)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報送。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及其地方附加稅費申報、財務報表報送。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清單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23年3月31日
關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陳英 2023-03-31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按照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為進一步規(guī)范、簡并納稅人向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報送的涉稅資料,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廣東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確了國地稅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財務制度報備和納稅申報及財務報表報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清單》逐項明確了各類涉稅信息采集共用的報送渠道。
三、納稅人通過任一辦稅渠道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都能實現(xiàn)涉稅資料一次采集,國地稅共享共用嗎?
納稅人通過《公告》附件所列辦稅渠道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時,可以實現(xiàn)涉稅資料一次采集,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共享共用,納稅人無需重復提交涉稅資料。
納稅人通過《公告》附件所列辦稅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時,由于相關信息化系統(tǒng)功能限制,暫無法實現(xiàn)涉稅資料一次性采集,國稅機關、地稅機關雙方共享共用。納稅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提交相關涉稅資料,辦理相關業(yè)務。
四、《公告》從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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