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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抵減會計處理建議

2024-11-04 00:32:1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jù)文件行文意思,銷項稅額優(yōu)先抵扣進項稅額,再抵減10%的“加計抵減”,因此,加計抵減不可以簡單理解為進項稅額,并且加計抵減與進項稅額要分開核算,文件對核算做了要求:“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diào)減、結(jié)余等變動情況”。

  根據(jù)這一核算要求,對于加計抵減的賬務處理,首先得分借方與貸方來討論。

  假設,某符合條件現(xiàn)代服務業(yè)企業(yè),當期進項稅額100萬元,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金額10萬元。

  這一萬元可以抵減銷項稅額,但是要與進項稅額分開核算,建議新設會計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那么,這10萬元貸方如何處理,我建議做***補助,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該筆業(yè)務基本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0萬元

  貸:其他收益 10萬元

  另外,為了核算清楚在當前增值稅核算體系下的業(yè)務,能體現(xiàn)清楚加計抵減金額的計提、抵減、余額等信息,舉例如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銷項稅額10.5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金額1萬元。

  月底,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為0.5萬元,當月計提加計抵減額1萬元可以用于實際抵減0.5萬元,期末余額0.5萬元就是加計抵減結(jié)余金額。具體分錄:

  計提: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萬元

  貸:其他收益 1萬元

  實際抵減: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0.5萬元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0.5萬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進項稅額20萬元,銷項稅額25萬元,不考慮加計抵減應交增值稅5萬元。上月加計抵減余額0.5萬元轉(zhuǎn)到當月,本月可以計提2萬元加計抵減,可抵減總金額2.5萬元當月可全部抵減,抵減后應交增值稅=25-20-2.5=2.5萬元。

  計提: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2萬元

  貸:其他收益 2萬元

  實際抵減: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2.5萬元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2.5萬元

  報表列報:“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借方余額實際上是未來能抵減增值稅的利益流入體現(xiàn),符合資產(chǎn)定義,在編報時建議重分類為資產(chǎn)項目,如果預計短期內(nèi)能得到抵減,填列入“其他流動資產(chǎn)”項目,預計超過一年能獲得抵減,列報到“其他非流動資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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