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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學習筆記

2024-11-04 00:35:2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財稅2021年7號公告出臺后,有幾個知識點是比較繞圈子的,相對于財稅2021年6號公告,提問者較多,行文相當有問題。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免稅?還是減按1%?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guī)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guī)定,稅收優(yōu)惠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guī)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財稅2021年7號公告的表述,有兩處明顯錯誤!

  1)13號公告免征截至5月31日,24號公告予以延期至12月31日。

  那么,財稅2021年7號公告的延期,是對24號公告的再次延期。應該表述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延期期限,繼續(xù)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2)7號公告靠前條前半句,將13號公告全部延期;后半句又將湖北小規(guī)模4-12月單獨表述。

  整體與部分的不清晰,部分之中又切割出時間段,邏輯關系嚴重混亂。

  行文中根本無法厘清21年1-3月的湖北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免征還是應稅?只能對照實務和征管系統(tǒng)來判斷,21年1-3月湖北小規(guī)模是免征的。

  至此:湖北小規(guī)模納稅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稅;2021/4/1-2021/12/31適用3%的減按1%。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在2021/1/1-2021/3/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仍可允許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在稅款所屬期2021/1/1-2021/3/31期間,仍可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綜合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精神,此處所指的增量留抵稅額,仍然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此處是特指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7號公告的延期對此無效。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業(yè)和個人在2021/1/1-2021/3/31期間,通過公益組織或縣級以上***及部門等,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現(xiàn)金和物品,仍可在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

  2、企業(yè)和個人在2021/1/1-2021/3/31期間,直接向疫情防治醫(yī)院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

  3、單位和個體戶在2021/1/1-2021/3/31期間,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組織和縣級***及部門等,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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