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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深度解讀:暴力虛開與異常抵扣、法律依據與執(zhí)法困境
76號公告深度解讀(上):暴力虛開與異常抵扣
2016年12月1日,稅務總局出臺了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開具增值稅專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公告規(guī)定:接受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下游企業(yè),在未經核實前,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金,或暫緩抵扣,或進項轉出,或提供退稅擔保。經核實,符合規(guī)定的,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這種先處理,后核實的規(guī)定一經出臺,在財稅圈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辈块T規(guī)章的制訂尚且需要有法定依據,76號公告作為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自不待言。那么,76號公告有沒有法定依據?筆者試著從分析《公告》出臺的背景出發(fā),在梳理其理論依據的基礎上分析其合法性,并就其在實行中可能遇到的現(xiàn)實困境提出解決路徑。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暴力虛開
傳統(tǒng)的虛開模式可謂“溫柔虛開”,虛開各方辛辛苦苦偽造資金流、貨物流,按合法企業(yè)的標準制作賬簿憑證留存?zhèn)洳?。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如發(fā)現(xiàn)異常,可以通過調查詢問、上下游稅務機關聯(lián)合協(xié)查等方式驗證其業(yè)務真實性,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當下,隨著簡政放權的不斷推進,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和領用增值稅專用**已毫無門檻可言。部分虛開方撕下溫柔面紗,大量虛開后直接走逃,簡單粗暴,謂之“暴力虛開”。大家可能會疑問,這么明目張膽,不是把自己暴露了嗎?問題就在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查證難。在以往“溫柔虛開”模式下,有納稅人的配合和賬簿可查,查證虛開尚且十分困難。在“暴力虛開”模式下,開票方直接走逃,稅務機關想“零口供定案”,更是難上加難。
虛開起刑點低,稅額達到1萬就夠,那就移交公安偵查吧。但移交公安后發(fā)現(xiàn),由于刑事程序掌握的證據標準最為嚴苛——“排除合理懷疑”,真正能追逃、查證、判刑的少之又少。眼看大筆稅款流失卻又無能為力,怎么辦?于是76號公告應運而生。
76號公告“先處理、后核實”的作法雖然引起了一定爭議,但異常抵扣憑證涉嫌虛開的可能性極大卻是大家廣泛認同的,能達到百分之八十或九十,抑或更高,具體有多高,全憑個人感覺,說不準,但一句話,感覺就是嫌疑很大。這句話雖然有點主觀,但估計沒有多少爭議,不然同類案件在全國一起復議和訴訟也沒有。由于嫌疑太大了,76號公告在“抓賊”與“放好人”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由于是**的可能性太大了,先推定大家收到的都是**,都先暫停消費,只要你證明你手里的是真幣,好,你仍然可以繼續(xù)消費。76號公告要求下游企業(yè)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金的同時留下一個口子,“經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guī)定的,企業(yè)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xù)辦理出口退稅?!?/p>
76號公告深度解讀(中)法律依據與執(zhí)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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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6號公告有法律依據嗎?
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職權,“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已經成為法治中國的共識。那么,76號公告有法律依據嗎?
力挺76號公告的一方大多認為其法律依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蔽覀儊矸治鲞@一條款作為法律依據是否合適。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這應該是一個確定的概念。而不能說,業(yè)務是否真實還未查清楚,憑證就不符合規(guī)定;事實查清了,憑證就符合規(guī)定了。法律也不可能授權稅務機關先處理后核實的權力,這違背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從另一方面說,如果將該條款作過于寬泛的解釋,“稅收法定”就無處落腳了。
所以,將該條作為公告的法律依據,難免有點牽強。
三、76號公告的現(xiàn)實困境
(一)如何實現(xiàn)執(zhí)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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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異常抵扣憑證,一律進項轉出。稅務機關要以什么執(zhí)法方式來實現(xiàn)這一執(zhí)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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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嗎?處理決定書要求擺明經過證據確認的違法事實,而接受異常抵扣憑證,只能是涉嫌違法,顯然不符合處理決定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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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通知嗎?不規(guī)范,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納稅人如果收到口頭通知后不作相應稅務處理,稅務機關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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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正當程序實現(xiàn)不了預期效果的話,那公告如何落實?大家心知肚明,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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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稅務機關責令進項稅金轉出之前,納稅人提供了相關交易完備的稅務資料以證明其業(yè)務真實,還需要“一律先作進項轉出”,然后再“繼續(xù)申報抵扣”嗎?這種“一律先作進項轉出”的規(guī)定難免有失武斷。
(三)稅務執(zhí)法風險問題
76號公告的制訂者很可能沒有意識到其中蘊含的執(zhí)法風險問題。
公告規(guī)定:“經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guī)定的,企業(yè)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xù)辦理出口退稅?!憋@然,即使納稅人舉證自己業(yè)務真實性,必然要得到稅務機關的確認方可繼續(xù)抵扣。
但話又回到了公告制訂的初衷:虛開與否真的是很難查實。公告發(fā)布之前,我沒有發(fā)現(xiàn)你的**有問題,好吧,疑罪從無,我在沒有掌握證據以前暫不作處理,不瀆職;現(xiàn)在呢,業(yè)務真實性要經過我核實確認后抵扣,但確認真實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萬一后面又查證虛開了呢?這方面,稅務干部吃的虧可并不少呀。
如果這一問題走到另一個極端,大家都懼怕執(zhí)法風險而不敢作為,那公告給合法經營者留下的這一個“口子規(guī)定”很可能流于形式。
76號公告深度解讀(下)正確實施與應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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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達成的一點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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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號公告最讓“法律憤青”看不慣的地方可能在于:納稅人是否違法要由稅務機關來舉證,而不能在未證實以前作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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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事一體兩面。接收的異常抵扣憑證涉嫌虛開的可能性很大,完全查證的難度又很高,76號公告的積極意義在于:該公告在納稅人權利保護與國家稅收權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先轉出進項稅金,確保國家稅款不流失,保證了較大概率的公正;剩余小概率事件,由納稅人舉證自己業(yè)務真實,核實后允許抵扣。作賊心虛是正常心理,一般都不敢聲張,乖乖補稅。這樣,國家稅款的大頭先保住了。也不排除真有冤枉的,那就理直氣壯地拿證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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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如何正確實施76號公告之前,我們需要就以下問題達成共識(歡迎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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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眾所周知,民事訴訟采用優(yōu)勢證所原則,對抗雙方中舉證占優(yōu)勢的一方將得到法庭的支持;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為嚴格,“排除合理懷疑”,只要有一種合理的可能性沒有排除,刑事犯罪就推定不成立;而行政案件的標準在理論界也逐漸取得了共識,“明顯優(yōu)勢證據原則”,界于刑事和民事之間,即行政證據證成的可能性要遠遠大于證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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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于證據規(guī)則的問題。三大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也互不干涉。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案件證據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無法定罪,但在民事訴訟中,按照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確認了民事侵權事實,受害人的家屬得到了民事賠償。在稅務行政案件中也一樣,虛開或偷稅的定性可能得不到司法機關的認可,但不妨礙在行政程序中得到確認。只要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證據達到“明顯優(yōu)勢證據”的標準,且行政相對人沒有相反證據,行政證據證明的事實就應該在行政程序中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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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稅收征納程序中,納稅人有協(xié)力義務。征管法規(guī)定了納稅人設置賬簿、如實記載經營信息的義務。一項業(yè)務的收入有無,舉證責任可能要歸于稅務機關,這是一切稅企爭議的起點;但收入對應的成本和費用卻要由納稅人自己來舉證,比如運輸費用,總不能讓稅務局挨著問可能從事運輸的單位或個人:“你有沒有給某某某提供過運輸服務?”《征管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比绻{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來舉證自己的成本、費用,那么在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中可能要承擔不能稅前扣除或者核定征收的后果,由于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所以在增值稅處理中可能要面臨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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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76號公告的應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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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稅務機關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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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6號公告的規(guī)定情形中,受票方已經有很大接受虛開嫌疑。稅務機關應告知其陳述、申辯和提出證據的權利,并明確其不舉證將承擔的不利后果。分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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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應該舉證說明其資金流、貨物流和其他交易細節(jié)等情況,并承諾對其說明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經稅務機關核實,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允許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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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納稅人對資金流、貨物流、交易經辦人等情況含糊其詞,比如:巨額現(xiàn)金支付卻又無提款記錄、沒有記錄貨物承運人及聯(lián)系方式、交易經辦人不知去向等等,此類供述違背其法定記載義務,不合常理,可依據優(yōu)勢證據標準,在行政程序中認定其虛開,責令進項稅金轉出; 視情況移交公安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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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游納稅人直接走逃,經公告送達通知書后,仍未到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的,結合上下游已查實資金流等情況,可認定其虛開,公告送達稅務處理通知書,強制執(zhí)行其可執(zhí)行財產;視情況移交公安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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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納稅人以后出現(xiàn) ,舉證其業(yè)務真實性,可以變更處理決定書,但也不影響稅務機關當時依據客觀條件作出認定的合法性,不涉及職務風險。當然,這種可能性很小,合法經營的納稅人很少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直接走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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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納稅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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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記載各項經營業(yè)務情況,并及時取得合法票據,這些都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盡職免責,履行了應盡的法定義務,就應該豁免于被走逃的銷售方連坐。納稅人實際上仍然處于一個穩(wěn)定、可預期的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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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作法,竊以為不枉不縱,符合法律本意,供立法者、執(zhí)法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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