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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發(fā)[1998]155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生產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4-11-04 01:16:32 來源:互聯(lián)網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生產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皖國稅發(fā)[1998]155號 1998-08-19

  稅屋提示——
  1.依據(jù)皖國稅發(fā)[2007]105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全文廢止和部分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本法規(guī)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廢止。
  2.依據(jù)皖國稅發(fā)[2000]199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的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生產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省局,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1998年8月19日

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生產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

  為了保護環(huán)境,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對企業(yè)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建材產品,予以免征增值稅,30%是指生產建材產品所用原料中摻兌的廢渣體積在30%以上(含30%)。

  二、免稅建材產品的范圍是指:磚、瓦、水泥、水泥制品、廢渣砌塊、加氣混凝土等。

  三、享受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對免稅建材產品必須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予免稅。

  四、建材產品原料中摻兌的廢渣比例是否達到規(guī)定標準,應由市、縣國稅局委托具有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資質證書的省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應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真實的檢測報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檢測費用由申請免稅單位承擔。

  五、要求免稅的企業(yè),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免稅產品檢測申請,主管國稅機關要進行認真調查審核,其內容有:

  (一)建材產品是否屬于免稅產品范圍。

  (二)建材產品摻兌的廢渣是否符合規(guī)定范圍;日常生產摻兌的廢渣有無固定的計量方法和記錄。

  (三)申請免稅的建材產品能否做到單獨核算。

  (四)該建材產品是否造成資源浪費和二次污染。

  六、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上報市、縣國稅局辦理有關檢測事宜。

  檢測報告由受托檢測部門分別送達企業(yè)和市、縣國稅局。

  七、未經主管國稅機關調查審核的建材產品,不論其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均不得辦理免稅手續(xù)。

  八、建材產品摻兌廢渣比例經檢測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企業(yè)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免稅申請報告,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內資企業(yè)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建材產品生產經營情況表》;

  (三)《建材產品成份檢測報告》(原件);

  (四)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九、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yè)報送的申請資料經認真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上報省國稅局審批。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上級國稅機關免稅通知后,方能給予企業(yè)免稅照顧。

  十、免稅的建材產品所用原料配比發(fā)生變化,致使摻兌廢渣比例達不到30%的,企業(yè)應及時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按偷稅論處,并取消免稅資格,5年內不得辦理建材產品的免稅手續(xù)。

  十一、免稅的建材產品,原則上每年由省國稅局組織抽檢一次,經抽檢不符合免稅條件而申報免稅的,按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

  十二、各地要建立免稅建材產品的企業(yè)檔案,地、市于年度終了后二個月內,將本地區(qū)上年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免稅產品及其銷售收入、銷售利潤、免征增值稅稅額等有關資料上報省國稅局。

  十三、本辦法由省國稅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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