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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2018-06-15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靠前條 為了加強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guī)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發(fā)生印花稅納稅義務,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三條 我省不同行業(yè)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 應稅憑證類別 | 行業(yè) | 計稅依據 | 核定比例(%) |
| 購銷合同 | 工業(yè) | 購銷總額 | 50-80 |
| 商業(yè)批發(fā)或以批發(fā)為主 | 60-80 | ||
| 商業(yè)零售 | 30-70 | ||
| 外貿 | 80-100 | ||
| 房地產開發(fā)業(yè) | 80-100 | ||
| 其他 | 20-100 | ||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定作業(yè)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80-90 |
| 印刷、廣告業(yè) | 70-80 | ||
| 修理、修繕業(yè) | 40-50 | ||
| 測繪、測試業(yè) | 50-60 | ||
|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勘察、設計業(yè) | 收取費用 | 80-100 |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裝業(yè) | 承包金額 | 80-100 |
| 房地產開發(fā)業(yè) | 項目發(fā)包總成本 | 100 | |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業(yè) | 租賃金額 | 100 |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業(yè) | 貨物運輸費用 | 70-100 |
| 倉儲保管合同 | 倉儲業(yè) | 倉儲保管費用 | 80-100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收入 | 100 | |
| 技術合同 | 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收入 | 100 | |
| 產權轉移書據 | 產權轉移收入 | 100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對機構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印花稅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在新機構的掛牌當日重新發(fā)布。
二、本公告歸集現(xiàn)行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
根據清理結果,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地稅發(fā)[2004]319號)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地點的通知》(閩地稅函[2005]187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定進行歸集并重新發(fā)布。清理歸集并重新發(fā)布的主要內容如下:
靠前條內容延續(xù)《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靠前條的規(guī)定,并將稅務總局《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補充新增為制定依據。
第二條內容延續(xù)“原《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并該條及“原《辦法》”中有關“地方稅務機關”修訂為“稅務機關”。
第三條將“原《辦法》”第三條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內容作為修訂后的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將“原《辦法》”第三條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以外的內容作為修訂后的辦法第四條。
第五條內容,將《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地點的通知》(閩地稅函[2005]187號)的規(guī)定作為修訂后的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內容,將“原《辦法》”第七條施行時間作為修訂后的辦法第六條,并相應修改施行時間。
此外,將“原《辦法》”第四、第五、第六條刪除。其中:第四、第五條內容在稅務總局《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中已有明確;第六條中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文已全文廢止。
三、本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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