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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等66部行政法規(guī)部分條款

2024-11-04 01:52:48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具體修改如下:

修改1:?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br />
原規(guī)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小陳稅務實務解讀:
1.未達標的納稅人也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申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條件的變化
原來要求:根據(j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新的要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不需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注冊制度帶來的變化。

段文濤解讀:
通過對比,我們就會看出,這次修改只是把原來的“申請資格認定”改為“辦理登記”。但要注意哦,這里的辦理登記可不是辦理稅務登記哦。

為什么要這樣修改呢,我們先看下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發(fā)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再看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逼鋵崳芎唵?,就是根據(jù)簡政放權的要求,

從2015年4月開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取得方式已經由以前的“申請認定制”改為了“實行登記制”,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十三條尚未修改,還是原來的“申請認定”,這次,由國務院以《決定》的形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十三條進行修改。

因此,本次對該條的修改,在現(xiàn)時并不會對納稅人有何影響,相關改變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4月就已經開始實施了。

修改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享受減稅、免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br />
原規(guī)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x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修改3:?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批準”修改為“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

原規(guī)定: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修改4:?

將《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十條改為第九條,靠前款修改為:“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簽訂共同打撈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打撈合同簽訂后,外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yè)登記,并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br />
原規(guī)定: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簽訂的共同打撈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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