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

2024-11-04 02:17:36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 2019-8-30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實名辦稅監(jiān)控工作要求,切實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加強信用管理,規(guī)范和推進我省實名辦稅有序開展,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

  二、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辦稅人員應進行實名采集。辦稅人員可以是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業(yè)主、負責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含**領購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應進行實名采集: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或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非正常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解除非正常戶時,應采集其法定代表人。

  三、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以下簡稱“實名事項”)包括:確認納稅人登記信息、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領用、**代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其他按照規(guī)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人員***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四、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前,其辦稅人員應將本人實名信息提交稅務機關進行采集。已辦理過涉稅事項但未完成實名辦稅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應在本公告下發(fā)后盡快向稅務機關提交實名信息進行補充采集。

  五、采集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實時人像信息等。

  六、***件類型包括居民***、臨時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七、實名信息采集方式分為現(xiàn)場采集和互聯(lián)網采集。辦稅人員可優(yōu)先采用互聯(lián)網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稅務機關無特殊理由不得在某個辦稅環(huán)節(jié)強制要求辦稅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實現(xiàn)納稅人足不出戶即可方便辦理。

  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采集,辦稅人員需出示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的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復印件(未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本人有效***件原件;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還需出示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員的,還需出示稅務代理合同原件。

  八、辦稅人員在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進行實名信息驗證。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登記證件、***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納稅人與辦稅人員之間委托授權關系的證明材料。

  九、實名信息驗證方式分為現(xiàn)場驗證和互聯(lián)網驗證。辦稅人員辦理實名信息驗證時,現(xiàn)場驗證通過采集設備進行實時人像驗證比對,互聯(lián)網驗證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進行實時人像驗證比對。

  十、已采集實名信息的辦稅人員的有關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及時進行實名信息變更處理。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炙拇ㄊ《悇站株P于實名辦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19年8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穩(wěn)步推進實名辦稅工作,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加強信用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實名辦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對實名辦稅的定義、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的辦稅人員范圍、實名信息采集內容、實名信息采集應當提交的材料、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驗證時應提供的資料以及實名信息的變更等內容進行規(guī)定。

  《公告》提出的實名信息采集驗證,優(yōu)先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進行,也可通過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采集驗證。

  《公告》提出納稅人辦稅人員實名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實名信息變更。

  《公告》規(guī)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管理實名信息,同時負有保密義務。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罰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的稅收待遇
下一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要點注釋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