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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發(fā)放上年計提工資獎金,個人所得稅所屬年度的確定

2024-11-14 13:21:42 來源:互聯(lián)網

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年度問題

  【問題內容】

  1.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申報個稅。2021年發(fā)放。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2.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2021年發(fā)放、申報個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答復機構】12366北京中心

  【答復時間】2021-01-15

  【答復內容】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shù)額、扣除事項和數(shù)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shù)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2021年實際發(fā)放的獎金,應在實際發(fā)放次月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參與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來源地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26ff00517cf4e7ca247ecf2bf2e39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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