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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shù)囟惡痆2005]33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魯?shù)囟惡痆2005]33號 2005-03-14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局12366的網上提問,山東省稅務局的答復,本法規(guī)已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8號)等規(guī)定,經請示山東省人民***同意,現(xiàn)將我省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或同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事業(yè)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四、凡發(fā)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fā)放標準及范圍的文件或規(guī)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收入項目的管理,對于擅自改變工資構成,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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