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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部分條款的公告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部分條款的公告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5-10
為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紹興市國家稅務局和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對《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xiàn)公告如下:
一、違法行為項目第6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違法程度“一般”適用的原標準為“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200元罰款”現(xiàn)修改為“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0元罰款;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200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項目第14項“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違法程度“較輕”適用的原標準為“逾期未超過3天(含)的,不予處罰;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15天以下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50元罰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30天以下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元罰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對個人處3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現(xiàn)修改為“逾期未超過3天(含)的,對個人處20元罰款,對單位處50元罰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15天以下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50元罰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30天以下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元罰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對個人處3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督B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作相應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督B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
違法違章種類 | 違法行為項目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 | 違法程度 |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 |
稅務登記類 | 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靠前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1萬元以下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的企業(yè)不適用本項 | |||||
2.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換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的企業(yè)不適用本項 | |||||
3.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靠前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證件;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一般 | 處2000元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不超過5萬元 | 較重 | 以稅款流失1萬元處2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稅款流失每增加1萬元,加處2000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上述稅款流失不到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的 | 嚴重 | 以稅款流失5萬元處1萬元罰款為基數(shù),稅款流失每增加1萬元,加處3000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上述稅款流失不到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 |||
5.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一般 | 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不超過5萬的 | 較重 | 以稅款流失1萬元處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稅款流失每增加1萬元,加處250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上述稅款流失不到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的 | 嚴重 | 以稅款流失5萬元處2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稅款流失每增加1萬元,加處375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上述加處部分稅款流失增加不到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 |||
6.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0元罰款;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200元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2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1000元罰款。 | |||
7.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較重 | 以1萬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萬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8.境內機構或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未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9號令)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賬簿憑證管理類 | 9.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丟失、損壞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0.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供虛假備查資料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1.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丟失、損壞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12.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25份以下的 | 一般 | 以1份完稅憑證處2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1份加處125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25份以上(不含本數(shù))100份以下的 | 較重 | 以25份完稅憑證處5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1份完稅憑證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超過100份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3.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靠前款第(五)項:納稅人有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 | 較重 | 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7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罰款。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納稅申報類 | 1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較輕 | 1.逾期未超過3天(含)的,對個人處20元罰款,對單位處50元罰款;2.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15天以下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50元罰款;3. 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30天以下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元罰款;4. 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對個人處3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 一年內首次發(fā)生的 | 一般 | 1.個人處550元罰款。2.單位超過責令期限15天(含)以下改正的,處550元罰款;超過責令期限15天以上改正的,以55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1天加處50元,最高不超過1500元罰款。 | |||
超過責令期限改正,一年內2次(含本數(shù))以上發(fā)生的 | 較重 | 1.個人一年內2次及以上,處1550元罰款。2.單位一年內2次的,處1550元罰款;2次以上的,以155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一次加處15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 |||
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或同一所屬期不同稅種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合并為一次處理。對非正常戶發(fā)生的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合并為一次處理。 | |||||
1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靠前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 一般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金額2萬元(含)以下的,處1000元罰款。每增加計稅依據(jù)金額2萬元,加處7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計稅依據(jù)金額不到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50萬元以下 | 較重 | 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10萬元處5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計稅依據(jù)金額2萬元,加處7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萬元罰款。計稅依據(jù)金額不到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金額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50萬元處2萬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計稅依據(jù)金額2萬元,加處7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罰款。計稅依據(jù)金額不到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 |||
稅款征收類 | 16.偷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繳或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 | 一般 | 一、除以下第二項情形外,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偷稅行為之一的,處70%以上2倍以下罰款: 1.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定性為善意取得的除外)和其他抵扣憑證(包括虛開的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運輸**、廢舊物資銷售**等)抵扣稅款的行為;2.賬外經(jīng)營的偷稅行為;3.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偷稅行為;4.在稅前虛列支出進行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導致少繳所得稅的。5.未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之后又被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的偷稅行為。 |
不繳或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10%以上(不含本數(shù))30%以下的 | 較重 | 一、除以下第二項情形外,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5%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偷稅行為之一的,處75%以上3倍以下罰款: 1.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定性為善意取得的除外)和其他抵扣憑證(包括虛開的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運輸**、廢舊物資銷售**等)抵扣稅款的行為;2.賬外經(jīng)營的偷稅行為;3.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偷稅行為;4.在稅前虛列支出進行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導致少繳所得稅的。5.未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之后又被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的偷稅行為。 | |||
不繳或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30%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 | 嚴重 | 一、除以下第二項情形外,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6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偷稅行為之一的,處80%以上5倍以下罰款: 1.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定性為善意取得的除外)和其他抵扣憑證(包括虛開的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運輸**、廢舊物資銷售**等)抵扣稅款的行為;2.賬外經(jīng)營的偷稅行為;3.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偷稅行為;4.在稅前虛列支出進行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導致少繳所得稅的。5.未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之后又被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的偷稅行為。 | |||
17.逃避追繳欠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欠繳稅款5萬元以下 | 一般 | 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100萬元以下 | 較重 | 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欠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 | 嚴重 | 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8.騙取出口退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騙取稅款不滿5萬元的 | 一般 | 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guī)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 | 騙取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較重 | 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騙取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 嚴重 | 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1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 |||
騙取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 特別嚴重 | 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 |||
19.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 一般 | 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含本數(shù))罰款。 | |
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 嚴重 | 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0.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 | 一般 | 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
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 | 嚴重 | 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6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
2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扣繳義務人已補扣繳或已補收稅款的 | 一般 | 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一倍以下罰款。 | |
扣繳義務人未補扣繳或未補收稅款的 | 嚴重 | 一、除以下第二項情形外,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6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扣繳義務人未補扣繳或未補收個人所得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個人所得稅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22.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金額占應納稅總額50%以下的 | 一般 | 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金額占應納稅總額50%以上的(不含本數(shù)) | 嚴重 | 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6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
2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一般 | 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30%以上50%(不含本數(shù))以下罰款。 | |||
有違法所得的 | 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一倍以下罰款。 | |||
2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責令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前主動繳納稅款的 | 一般 | 可處50%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
在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前未繳納稅款的 | 嚴重 | 可處6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
稅務檢查類 | 2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 | 較重 | 可處5000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1萬元以下罰款。 | ||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方式特別惡劣,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開展檢查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6.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 | 較重 | 可處5000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1萬元以下罰款。 | |||
方式特別惡劣,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開展檢查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7.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對銀行、金融機構以10萬元的罰款為基數(shù),并按流失稅款數(shù)額每萬元(以整數(shù)計,不作四舍五入)加罰5000元計算罰款金額,罰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及票證管理類 | 28.未按規(guī)定開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或者未加蓋**專用章的; | 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涉及**金額3萬以下的 | 一般 | 未主動改正或未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涉及**金額3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以1份**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1份,對個人加處25元罰款,對單位加處10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罰款。 | |||
涉及**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 | 嚴重 | 未主動改正或未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涉及**金額3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以1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1份**, 對個人處50元罰款、單位處1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 |||
29.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繳銷、存放和保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的數(shù)據(jù)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的數(shù)據(jù)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使用的;(八)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的;(九)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的。 | 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內改正的 | 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30.拆本使用**的;擴大**使用范圍的;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四)拆本使用**的;(五)擴大**使用范圍的;(七)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的; | **份數(shù)50份以下的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每1份**處2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罰款。 | |
**份數(shù)在50份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 | 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罰:以1000元為基數(shù),每超過1份,加處30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罰款。 | |||
31.未按規(guī)定攜帶、郵寄、運輸空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內改正的 | 嚴重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2.丟失**或者擅自損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guī)定…… 。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已盡到應有保管義務,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丟失**或者擅自損毀**份數(shù)50份(機打票)或100份(非機打票)以下的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每1份機打票處40元罰款,每一份非機打票處2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元。 2.遺失、被盜稅控金稅卡、金稅盤、稅控盤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遺失、被盜稅控IC卡、報稅盤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丟失**或者擅自損毀**份數(shù)在50份(機打票)或100份(非機打票)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 | 較重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有,并以2000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超過一份機打票加處60元罰款,每超過1份非機打票加處30元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 |||
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3.虛***34.非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虛***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虛開或非法代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一般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虛開或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 嚴重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5.未經(jīng)有權機關指定,非法印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印制**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一般 | 銷毀非法印制的**,沒收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罰款。 | |
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 較重 | 銷毀非法印制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 | 嚴重 | 銷毀非法印制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3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5萬元以下罰款。 | |||
36.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制造**防偽專用品,偽造**監(jiān)制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制造**防偽專用品,偽造**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一般 | 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罰款;對印制**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準印證。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 | 較重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準印證。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 嚴重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準印證。 | |||
37.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監(jiān)制章和**防偽專用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監(jiān)制章和**防偽專用品的; | 無違法所得的 | 一般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有違法所得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8.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份數(shù)25份(機打票)或50份(非機打票)以下的 | 一般 | 5份以下機打**或10份以下非機打**處1萬元罰款,以此為基數(shù),每增加5份機打**或10份非機打**,加處1萬元罰款,罰款最高額不超過5萬元。不到5份機打**或不到10份非機打**的按5份機打**或10份非機打票計算。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摹?/td> | **份數(shù)25份(機打票)或50份(非機打票)以上的(不含本數(shù)) | 嚴重 | 以5萬元罰款為基數(shù),每增加5份機打**或10份非機打**,加處1萬元罰款,罰款最高額不超過50萬元。不到5份機打**或不到10份非機打**的按5份機打**或10份非機打票計算。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9.違反**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罰款。 | 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數(shù)額不滿10萬元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0%以上50%以下罰款。 | |
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數(shù)額10萬元以上的 | 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3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40.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開具稅收票證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主動改正的 | 一般 | 可處100元以下罰款。 | |||
未主動改正的 | 嚴重 | 可處100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1000元以下罰款。 | |||
納稅擔保類 | 41.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靠前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jīng)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屬于經(jīng)營行為的 | 一般 | 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屬于經(jīng)營行為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42.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無違法所得的 | 一般 | 處以500元以下(不含本數(shù))罰款。 | |
有違法所得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43.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下的 | 一般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不含本數(shù))罰款。 | |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 較重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不含本數(shù))罰款。 | |||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不含本數(shù)) | 嚴重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社保費征收類 | 44.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和繳費登記注銷的;未按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繳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繳費登記和繳費登記注銷的;(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的。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jié)嚴重的 | 嚴重 | 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繳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5.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無法確認的,在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確定應繳數(shù)額后,延遲繳納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tǒng)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延遲30日內繳納 | 一般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延遲30日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繳納或未繳納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6.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規(guī)定申***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靠前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或者未按規(guī)定申***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數(shù)額、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地方稅務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內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7.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在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繳納的 | 一般 | 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仍未繳納的 | 嚴重 | 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一倍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二萬元以下罰款。 | |||
48.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繳納的失業(yè)保險費 | 《浙江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失業(yè)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繳納的失業(yè)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地方稅務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內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9.用人單位遲延繳納失業(yè)保險費,或者逾期拒不繳納失業(yè)保險費的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經(jīng)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拒不繳納的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50.繳費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五條:繳費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繳納的 | 一般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仍未繳納的 | 嚴重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1.繳費單位欠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所欠費款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欠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所欠費款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 | 一般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的 | 嚴重 | 處3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2.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七條: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未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3萬元以下罰款。 | |||
53.繳費單位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用工人數(shù)、工資等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礙地方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費情況有關資料的;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八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用工人數(shù)、工資等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地方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費情況有關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jié)嚴重的 | 嚴重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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