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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發(fā)改價格[2017]475號 青海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水利廳 關于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4-11-15 02:37:36 來源:互聯(lián)網

青海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水利廳 關于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發(fā)改價格[2017]475號 2017-7-17

各市(州)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規(guī)范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 )規(guī)定現就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1.5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0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小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計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五、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使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

  六、收費單位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

  七、收費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八、上述規(guī)定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7日。省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關于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試行)的通知》(青發(fā)改價格[2015]258號)自試行期滿自行廢止。

省發(fā)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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