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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計稅金額如何確定

2024-11-06 06:03:09 來源:互聯(lián)網

有限合伙企業(yè)這冊資本10.05億元,其中甲企業(yè)認繳份額7億元(其中甲企業(yè)已實繳3.5億元,尚有3.5億元未實際繳付)?,F(xiàn)甲企業(yè)擬將自己認繳的7億元合伙份額轉讓給另一股東乙企業(yè),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轉入金額為3.54億元(轉讓價款包括甲企業(yè)實繳的3.5億元合伙份額,還有400萬合伙企業(yè)未支付給甲企業(yè)的投資收益)?,F(xiàn)乙方已支付甲方股權轉讓金額3.54億元,問印花稅計稅依據是認繳份額7億元還是股權轉讓價格3.54億元?轉讓方、受讓方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金額是7億元還是3.54億元?

1.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huán)節(jié)的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征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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