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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guī)定的

2024-11-06 07:43:52 來源:互聯(lián)網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十三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規(guī)定:“ 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yè)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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