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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釋疑:收費不交稅,免費卻交稅?

2023-09-19 17:23:32 來源:互聯網

? ? ?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里,有一個組看似矛盾的規(guī)定,讓不少人感到迷惑不解。比如,在阿毛稅官論壇上,就看到海大師發(fā)貼:

營改增后一個意思的規(guī)定,如,酒店向員工提供餐飲服務時免費免單的,增值稅上應當作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依據為財稅[2023]3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而酒店向員工提供餐飲服務時收費計費的,增值稅上可以作為不征收增值稅行為【依據為財稅[2023]36號第十條第(二)款】!

——你們想指知道為什么嗎???

(貼子有點筆誤,不傷大雅,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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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一如往常,等了一個月,也沒有答案出來。除了我因極度無聊而揶揄了一句之外,甚至沒人參與。

在我看來,貼子對案例的表述,要么是在故意誤導,要么就是自己也理解錯了。實際上,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我來釋一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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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號文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作這樣的表述:

1、 單位向員工有償提供的服務,不征增值稅。——第10條第(三)款。

2、 單位無償費提供的服務,要視同銷售,征增值稅。——第14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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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如果單位向員工收費提供三餐,或者單位收費向員工提供住宿,按前一條就不征增值稅,且不適用后一條;

如果單位向員工無償提供三餐,或者單位無償向員工提供住宿,按第后一條視同銷售,就要征增值稅。

這就是所謂“收費不交稅,免費卻交稅

這個結論萬一笑了死人,怎么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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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老師曰,學稅法就是學規(guī)則。首先要注意概念及其表述,比如:什么是無償?免費就是無償嗎?

顯然不是?!稜I改增試點辦法》第11條對此有專門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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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所以是員工,其隱含的大前提就是,員工要為企業(yè)提供服務,這個就是企業(yè)所獲得的“其他經濟利益”,所以,不論單位收不收費,向員工提供的服務,在增值稅上,都是有償的!——這就是規(guī)則。

根本沒有無償的服務存在,所以,不適用于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

哪有什么矛盾?

老板提供的包吃包住,實際上都是你工作的報酬,是勞動力價值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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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術一說破,就會覺得太簡單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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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一下:如果單位免費為退休職工(非返聘)提供三餐或住宿,注意,這倒有可能被視同銷售了,因為退休職工不是職工。當然,既然不是職工,收費也是要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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