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個稅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是免予申報還是免予補繳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無需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而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3月發(fā)布的《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辦稅指引》(以下簡稱“匯算指引”)第一章中明確“綜合所得年收入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也無須補繳稅款”。
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是免予申報還是免予補繳?
一、免予申報與無需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guī)定了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列舉了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四種情形,但均未規(guī)定無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為了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94號公告和44號公告應當申報而免予申報的范圍:(1)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2)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而44號公告所規(guī)定的“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則屬于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的范圍。
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情況如下表:
年度綜合所得收入 | 補(退)稅 | 匯算清繳申報 | |
≤12萬元 | 需要補稅 | 應當匯繳申報,但予以免除 | |
無需補稅 | 收入額-專項扣除≤6萬元 | 不需要辦理匯繳申報 | |
收入額-專項扣除>6萬元 | 應當匯繳申報,但予以免除 | ||
退稅 | 申請退稅 | 應當辦理匯繳申報 | |
不申請退稅 | 同無需補稅情形 | ||
>12萬元 | 需要補稅 | 補稅金額≤400元 | 應當匯繳申報,但予以免除 |
補稅金額>400元 | 應當辦理匯繳申報 | ||
無需補稅 | 單一渠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 不辦理匯繳申報 | |
多渠道取得綜合所得 | 應當辦理匯繳申報 | ||
退稅 | 申請退稅 | 應當辦理匯繳申報 | |
不申請退稅 | 同無需補稅情形 |
二、免予申報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匯算指引在第一章中明確了“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經(jīng)國務院批準,如果您的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年度匯算補稅或者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您無須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也無須補繳稅款”。即在免除該納稅人年度匯繳申報義務的同時,還免除了其稅款的補繳義務。
三、無需補繳稅款的合法性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了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其他免稅所得,但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稅收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無國務院可以授權所屬部門制定減稅、免稅的權利。而無需補繳稅款已經(jīng)免除符合條件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屬于減稅、免稅的范疇,而減免稅需要由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或直屬機關,無權做出減免稅的規(guī)定,一句輕描淡寫的“經(jīng)國務院批準”好像不足以作為減免稅的依據(jù)。
咨詢:
本人已完成2023年個稅匯算,按照個稅APP顯示公司代扣稅款約10089元,經(jīng)匯算應繳稅款約9009元,但是確沒有應退稅款?
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wǎng)上留言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經(jīng)與您電話聯(lián)系,已向您詳細解釋相關操作。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的支持。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龍湖區(qū)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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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完成2023年個稅匯算,按照個稅APP顯示公司代扣稅款約10089元,經(jīng)匯算應繳稅款約9009元,但是確沒有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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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wǎng)上留言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經(jīng)與您電話聯(lián)系,已向您詳細解釋相關操作。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的支持。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龍湖區(qū)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3-03-02
咨詢:
因年中換工作,或因公司原因把員工由母公司轉(zhuǎn)移到子公司名下后造成的年底補稅,要個人承擔補稅,這種方式存在問題,每個月公司都扣除了個稅,而年度卻因為中途換工作自己承擔個稅補交,這種政策不合理,希望國家能給出合理的相關政策。
答復:
您好!根據(jù)您所描述的問題,已于電話聯(lián)系您但并未接聽。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四川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答復機構: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
答復時間:2023-03-03
咨詢:
個人2023年9月從A單位離職,進入B單位任職,2023年1月收到個人在B單位2023年9-12月績效工資1.2萬元(所得項目小類: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2023年9月收到個人在A單位2023年的績效工資9.9萬元(所得項目小類:正常工資薪金),2023年3月,在APP上做2023年個人所得稅綜合匯繳,個人也了解到每年只能有一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進行匯繳,APP上又無法取消1.2萬元,改為9.9萬元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通過試算個人將補繳1.2萬元個人所得稅,得不償失,按照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請問有何辦法將9.9萬元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進行匯繳,非常感謝!
答復: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chǎn)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3-03
咨詢:
因年中換工作,或因公司原因把員工由母公司轉(zhuǎn)移到子公司名下后造成的年底補稅,要個人承擔補稅,這種方式存在問題,每個月公司都扣除了個稅,而年度卻因為中途換工作自己承擔個稅補交,這種政策不合理,希望國家能給出合理的相關政策。
答復:
您好!根據(jù)您所描述的問題,已于電話聯(lián)系您但并未接聽。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四川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答復機構:四川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
答復時間: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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