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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河北省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4-11-14 02:03:55 來源:互聯(lián)網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河北省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大量的建筑業(yè)納稅人外出經營需在國稅機關開具外管證。由于缺乏具體規(guī)范的管理辦法,各市在外出經營管理上掌握標準不一,增加了納稅人和基層的工作量。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我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制定了《河北省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現(xiàn)在網站予以發(fā)布公開征求意見,如您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8月15日前通過hbzgc@126.com郵箱反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征管科技處

  2016年8月8日

河北省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出經營活動,是指已納入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正常管理的納稅人跨縣(市、區(qū))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稅收管理包括外出經營納稅人和外埠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

  第二章 外出經營納稅人稅收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需要到外縣(市、區(qū))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見附件1)。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下列證件、資料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1)辦稅人員***(需經在稅務機關進行身份確認的);

  (2)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第六條 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fā)放《外管證》。納稅人有需要的,在同一行政區(qū)域也可按照項目開具多個外管證。

  《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第七條 《外管證》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具或在云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實體辦稅廳開具流程:

  納稅人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的,辦稅服務廳人員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審核通過后,在金稅三期系統(tǒng)錄入外出經營納稅人《外管證》申請信息,打印發(fā)放《外管證》。

  云辦稅廳開具流程:

  納稅人登陸省國稅局云辦稅服務廳,提供有關申請資料的電子照片(可用手機APP拍攝或通過數(shù)碼相機、掃描儀等生成電子照片),導入到系統(tǒng)中,確認無誤后進行提交。

  國稅機關通過云辦稅服務廳進行受理,辦稅服務廳主任在2個工作日(含申請當日)進行審核,并反饋結果。審核未通過的,注明未通過的理由,納稅人在補正電子信息后可重新申請。審核通過后,具備電子簽章的稅務機關,納稅人直接打印帶有稅務機關電子印章的《外管證》即視同發(fā)放;不具備電子簽章的,納稅人自行打印,到稅務機關由辦稅服務廳主任或指定人員確認后蓋章生效。

  《外管證》在云辦稅服務廳開具后系統(tǒng)自動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推送信息。

  第八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在《外管證》有效期滿10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云辦稅服務廳辦理繳銷手續(xù)。

  辦稅服務廳繳銷流程:

  持《外管證》和相關完稅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繳銷手續(xù),辦稅服務廳通過金稅三期系統(tǒng)進行錄入和審核,確認無誤后,收繳《外管證》,進行繳銷操作。

  云辦稅服務廳繳銷流程:

  納稅人登陸云辦稅服務廳,錄入相關的申請資料,國稅機關審核通過后即可視同繳銷,不再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稅務機關認為繳銷申請存在問題和異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八條 納稅人所持《外管證》有效期限屆滿而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的,在辦理繳銷手續(xù)后,可在實際的外出經營期內再次開具《外管證》到經營地進行報驗登記。

  第九條 對已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的外出經營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核實其外出經營收入是否如實申報,對情況申報不實或超過規(guī)定期限應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繳納的,依法補征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章 外埠納稅人稅收管理

  第十條 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需向經營地國稅機關進行報驗登記。

  辦稅服務廳開具《外管證》的報驗流程:

  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含省外外埠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fā)之日起1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

  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1)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2)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云辦稅廳開具《外管證》的報驗流程:

  云辦稅廳開具《外管證》的,《外管證》的電子信息通過信息系統(tǒng)自動推送到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主任崗(云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主任在接收確認后視同報驗,納稅人不需再到稅務機關報驗。

  第十一條 外埠納稅人(包括經營期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對辦理外埠登記的省外外埠納稅人,持《外管證》辦理報驗登記后,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發(fā)現(xiàn)存在疑點的,應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對《外管證》信息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外埠納稅人存在未辦理報驗登記、《外管證》過期不辦理續(xù)開或持偽造《外管證》情況的,視為無《外管證》,由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督促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并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已報驗登記的外埠納稅人不定期進行巡查巡訪,加強對其經營活動的跟蹤管理。特別是對從事建筑業(yè)勞務的納稅人由于工程投資大、建筑項目多,存在分包、轉包等現(xiàn)象的,要重點加強監(jiān)管。

  第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見附件2),并結清稅款。

  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fā)現(xiàn)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fā)《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yè)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需要納稅人申請、申報事項所附送資料外,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或重復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國稅機關要按要求通過金稅三期系統(tǒng)及時向地稅機關傳遞開具的《外管證》信息。

  第十九條 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要聯(lián)合加強對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的后續(xù)管理,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國稅、地稅機關要聯(lián)合加強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活動管理執(zhí)行情況的督導和檢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規(guī)定為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情況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內跨縣(市、區(qū))(含跨市)經營的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經營期限(合同約定期限)在60日(含)以內,(合同)經營金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原則上不再開具《外管證》和報驗登記,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外管證和未及時繳銷外管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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