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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2024-11-28 00:23:3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問:我公司對部分剛退休的技術型職工實行返聘,如何扣繳這些返聘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因此,若貴公司返聘職工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各項條件,則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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